第三十一条

有效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纠纷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调解;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应当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