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第二章 纠纷解决途径/第三节 行政调解与行政裁决第三十一条有效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纠纷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调解;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应当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