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第二章 纠纷解决途径/第三节 行政调解与行政裁决第三十二条有效行政调解实行属地管理和首问负责制,对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争议纠纷,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进行调解。对不属于本部门调解范围的争议纠纷,应当在三日内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部门。行政调解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最初受理的行政机关报请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