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第二章 纠纷解决途径/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有效调解组织对不适用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者调处不成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获得救济的权利和渠道,引导当事人通过适当途径解决。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