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第二章 纠纷解决途径/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有效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前对纠纷进行评估,提供程序选择的建议,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适当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