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未及时将施工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设置拦河渔具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代为拆除。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