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未及时将施工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设置拦河渔具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代为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