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古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内容与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扬州古城街巷道路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挖掘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开挖和修复方案,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扬州古城内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讯等地下管网和有线电视等线网设施新建、改造应当与道路改造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入地埋设。入地埋设确有困难的,架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规范有序。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