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古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内容与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扬州古城范围内设置店牌店招、户外广告等设施应当与扬州古城历史风貌相协调。店牌店招、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