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古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内容与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扬州古城内私有产权的传统民居,经批准按照扬州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要求修缮、改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可以给予技术支持和适当资金补助。市人民政府或者广陵区人民政府、邗江区人民政府、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前款规定给予修缮补助的,可以依法约定所有人出售该建筑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