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名录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古城办应当建立扬州古城保护名录信息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开放。市规划、文物、园林、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收集相关保护对象的完整信息。市有关部门和广陵区人民政府、邗江区人民政府、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及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采集保护对象的历史沿革、历史特征、艺术特征、建筑技术、建成年代等信息。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