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明清历史城区保护内容:

(一)城市历史风貌形态和空间结构,包括传统路网、街巷体系和历史水系,传统建筑外形、空间布局和色彩,传统地形地貌和绿化空间;

(二)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

(三)历代城池遗址;

(四)工业遗产;

(五)古典园林、古树名木、古井、古桥梁、古牌坊、古碑刻;

(六)淮海路、国庆路、渡江路、甘泉路、广陵路的行道树;

(七)历史地名(古街巷名)、历史建(构)筑物名称、商业老字号;

(八)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遗址、遗迹;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

(十)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遗址、遗迹。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