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名录第二十条有效市古城办应当每三年对扬州古城保护名录组织一次全面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进行调整。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