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