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与发展:

(一)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旅游产品和服务;

(二)开展以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为主题的文学艺术创作;

(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文献、典籍、资料的收集、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