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和代表性项目集中、形式和内涵完整、自然生态和人文环境较好的村镇、街区或者特定区域,应当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保护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生态应予保持,不得破坏其依存的自然景观和人居环境。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