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名录的项目予以有效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建议列入名录的项目。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上一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符合列入上一级名录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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