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植树造林应当有领导、有计划地按设计技术规程进行,逐年增加工程造林面积。建立检查验收制度,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面积。

州,县、市,乡、镇,村、办应层层营造样板林,实行集约化经营,为植树造林作出示范。

未完成年度采伐迹地更新任务的,不得安排下年度采伐指标,并限期更新。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