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植树造林按林业区划实施,坚持造管结合,多种经营,发展经济林、速生丰产林、用材林、防护林、薪炭林和水源林,保护中幼林,分别建立林业和林副产品的商品基地。

鼓励集体和个人种植经济林木,发展乡村、家庭林场和果园。

山区和贫困地区的林业和林副产品的商品基地建设应当优先给予扶持。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