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农村植树造林实行义务工和积累工制度。义务工用于完成法定植树任务,积累工应参加林木收益分配。

城镇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未履行植树义务的,限期补植或由绿化委员会按应履行植树义务公民人数每株收取三至五元绿化费。

提倡和鼓励种植纪念树。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