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在山林权属不变和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专业管理、联合加工经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搞好多层次、多形式的经营与合作。

(一)以户承包经营,收益按合同分成;

(二)分户联片造林,专人管理,收益分成;

(三)山林入股,林工商综合经营,收益按股分成;

(四)集体办林场;

(五)国营林场与集体或农户联营;

(六)借山造林,收益分成;

(七)其他形式。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