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林政管理第四十条已废止因建设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时,应由用地单位按森林法有关规定申报,经县、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占用、征用手续,并交纳补偿费。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