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林政管理第四十二条已废止自留山、责任山经营中发生纠纷时,不得以纠纷为由破坏山林。经营者无力经营的自留山应收归集体。承包者不履行承包合同的责任山,可经双方协商收归集体。本条第一、二款所涉及的债权债务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