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自留山、责任山经营中发生纠纷时,不得以纠纷为由破坏山林。经营者无力经营的自留山应收归集体。

承包者不履行承包合同的责任山,可经双方协商收归集体。

本条第一、二款所涉及的债权债务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