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国有、集体山林及家庭经营的自留山、责任山的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经核定的国有林界线,未经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和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集体之间的山林界线,未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变更。

发生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协商不能解决时,应由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和处理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毁坏林地、砍伐林木。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