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国家列为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严禁猎捕、采挖、买卖、加工和出口。确因科学研究和教学需要猎捕和采集标本的,须按管理权限报经自治州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保护候鸟迁徙的通道和栖息地,禁止捕杀候鸟。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