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源保护第二十条已废止国家列为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严禁猎捕、采挖、买卖、加工和出口。确因科学研究和教学需要猎捕和采集标本的,须按管理权限报经自治州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保护候鸟迁徙的通道和栖息地,禁止捕杀候鸟。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