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采伐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商品材、农民自用材、生活烧柴、培植业用材及工副业用材和烧柴,应列入森林采伐。实行全额管理,专项采伐限额,不得相互挪用。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