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乡村应制定完善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的制度和村规民约,设立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乡村护林员的经费可分别由受益户集资、集体提留和木材生产收入等项下列支;联户、联村护林员的报酬由户村共同分担;贫困地区,可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从育林基金留成、护林防火经费中适当补助。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