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自然保护区、水源林和风景林,要划定范围,加强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区内严禁采伐、狩猎。单位和个人因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等活动进入自然保护区,须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水源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采伐。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