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造价依据等,出具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