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公益林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协调,形成环城市和乡村主要人口聚居区的公益林生态圈。

全市公益林面积不少于森林面积的35%。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