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管护、经济补偿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