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益林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益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交通、农业、水利、园林、旅游等部门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