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益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交通、农业、水利、园林、旅游等部门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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