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益林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采挖公益林区内古树名木、珍贵树种向林区外移植、销售的,由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