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益林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界定的公益林实行登记,建立专门档案,并在公益林林区主要通道或周边明显位置设立公告牌和标志。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