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益林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通过租赁、受让、置换、赎买等方式取得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建设和发展公益林。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