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集中连片的公益林林地造林、培育、林分改造和森林保护等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应当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监理。

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