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益林地植树造林使用的种苗由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提供。

公益林的林地造林和针叶纯林、疏残林以及受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破坏严重的林分更新改造,应当以选种乡土阔叶树种为主,形成多树种、多层次的混交林。

实施公益林林地植树造林应当保留林地上原生植被,禁止炼山。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