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林建设,将公益林建设纳入公民义务植树造林年度计划。

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益林区划界定范围内的宜林地植树造林。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