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益林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有效公益林的界定应当本着自愿原则,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与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协商签订界定书和管护协议书,作为公益林登记和执行经济补偿的依据。林地纳入公益林区划范围的林权权利人不愿意界定为公益林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限期绿化、限制采伐等措施。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