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