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举办民办中小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