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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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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办学保障
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民办中小学违法收取各种费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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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