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条例/第四章 财务与财产管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民办中小学的资产中,国家投入的资产、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学校收益形成的资产,应当依法分类登记、建帐。民办中小学用于教育、教学的资产变更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