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条例/第四章 财务与财产管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民办中小学举办五年后,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可以给予举办者适当的奖励。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