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

民办中小学的资产中,国家投入的资产、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学校收益形成的资产,应当依法分类登记、建帐。

民办中小学用于教育、教学的资产变更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