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条例/第四章 财务与财产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民办中小学在学校存续期间,应当依法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不得将学校财产转让或者用于担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民办中小学的财产。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