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

民办中小学在学校存续期间,应当依法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不得将学校财产转让或者用于担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民办中小学的财产。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