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条例/第四章 财务与财产管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民办中小学学生退学、转学时,学校应当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处理退费。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