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条例/第三章 行政与教学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民办中小学校长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二)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执行学校经费预算计划;(四)聘用与解聘教职员工;(五)代表学校对外开展工作;(六)行使学校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