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校董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聘任与解聘校长;

(二)筹措办学经费,确定学校的重大建设项目和学校建设经费的使用;

(三)确定学校的机构设置、办学规模、专业设置、教职工编制和工资总额等;

(四)审议并批准学校经费预、决算方案;

(五)修改校董会章程;

(六)决定学校的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