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条例/第三章 行政与教学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校董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聘任与解聘校长;(二)筹措办学经费,确定学校的重大建设项目和学校建设经费的使用;(三)确定学校的机构设置、办学规模、专业设置、教职工编制和工资总额等;(四)审议并批准学校经费预、决算方案;(五)修改校董会章程;(六)决定学校的其他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